发布时间: 2024- 10- 23 10: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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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浙江省常山县龙潭水库(常山片区)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2024年8月30日常山县人民政府发布了《浙江省常山县龙潭水库(常山片区)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现将征求意见情况及修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书面意见,收到来电6人次、集中来访1次,其余为口头向网格组工作人员反馈意见。经整理主要意见如下:
(一)关于房屋补偿标准的问题。
(二)关于联立式排屋的规划设计问题。
(三)关于要求设置货币补偿安置的问题。
(四)关于困难群众建房难的问题。
二、对征求意见的说明
针对被征收人提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现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说明如下:
(一)关于房屋补偿标准的问题的说明
房屋按照《常山县房屋征收重置价、附属物补偿参考价格及装饰装修补偿参考价格》文件中规定的标准结合成新率进行补偿。
同时为体现公平性,对合法房屋、限额面积房屋和未确权房屋按不同标准予以补偿补助。其中合法房屋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与补偿;限额面积房屋按照重置价的90%结合成新率给与补偿;未确权已处置房屋按照重置价80%结合成新率给与补助;未确权未处置房屋按照重置价70%结合成新率给与补助。
(二)关于联立式排屋的规划设计问题的说明
部分移民户反映,要求自主建房的采用两联排方式建房。根据十里山安置区的规划设计,安置区内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了两联排和三联排两种方式,移民户可根据自身情况和签约顺序进行选择。
(三)关于要求设置货币补偿安置的问题的说明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要求,要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对农村移民安置要作出安排;同时根据省、市移民办意见,要慎重采用和严格控制自谋出路安置方式,避免移民领取货币补偿后,后续仍无房居住的现象发生。另一方面,《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常山县龙潭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浙政函〔2024〕56号)中只设置了迁建安置(联立式排屋安置、公寓房安置)和分散安置两种安置方式。
(四)关于困难群众建房难问题的说明
本次移民安置政策制定了集中供养这种特殊情形,即对无劳动能力、无赡养义务人、无生活来源孤寡老人这种特殊困难对象,经申请纳入特困供养人员,采取由政府安置到养老院集中供养,同时给与18000元/人的资金补助。
此外,为保障移民有房居住,使用托底面积选择公寓房安置的,托底面积部分按基本价结算。
三、方案修改情况
(一)修改了其他户第一类的认定标准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2项第(1)目,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独立合法宅基地房屋但不符合现行农村建房资格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相关规定的分户条件认定条件的对象或在“三区”范围外另有合法宅基地房屋的对象。同属一处宅基地房屋的,有2个及以上产权人均不符合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相关规定的分户条件,仍按一户计算。
(二)明确不同产权户可选择的安置方式
《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搬迁安置方式包括外迁安置(联立式排屋安置、公寓房安置)、分散安置。搬迁安置户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基本户和其他户第二、三类可以选择联立式排屋安置或公寓房安置;其他户第一类只能选择公寓房安置。
(三)调整联立式排屋安置的可选区域
《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联立式排屋安置点为十里山安置区和天马村八字弄地块,现根据省移民办审核意见,由于八字弄地块未列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内,因此不能作为安置点,因此本文中删除相应内容。
(四)修改了独生子女认定条件
《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1项第(1)目,2016年1月1日前出生的,符合独生子女证办理条件的搬迁安置户,可在搬迁安置时增计一个安置人口,该安置人口不享受补助、奖励、生产安置等政策,每户只能增加一个,不得重复计算、不累计。
(五)明确原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部分补偿
《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1项第(2)目和第五条第(三)款第2项第(2)目,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按照砖混结构3480元/㎡、砖木结构3120元/㎡、泥木及其他297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六)明确公寓房安置增计人口规定
《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2项第(1)目,已婚夫妇尚未有子女,或者实际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在搬迁安置时增计一个安置人口,该安置人口不享受补助、奖励、生产安置等政策,每户只能增加一个,不得重复计算、不累计。
(七)明确公寓房安置相应规定
《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2项,搬迁安置户的安置公寓房,至少保留一套用于居住且未满五年不得上市交易,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登记时予以备注说明。因考虑到部分搬迁户已有住房保障,因此约定“其他户第一类因另有合法宅基地房屋不作约定”。
《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2项第(2)目,车库(车位)、储藏室、多功能房在选房时根据选房方案由搬迁安置户进行选择。阁楼(上证部分)计入安置面积计算。车库(车位)、储藏室、多功能房不计入安置面积计算,按规定价格统一结算。安置房屋设有电梯的,扣除电梯井面积后结算,其分摊面积登记至各户不动产权证面积。
(八)删除公寓房安置选房比例
由于水库移民特殊性,且《办法》中已明文规定搬迁安置户的安置公寓房,至少保留一套用于居住且未满五年不得上市交易,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登记时予以备注说明。因此,将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剩余可安置面积不得超过30%”删除。
(九)明确非住宅房屋和财产户货币补偿标准
《办法》第五条第(八)款,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按照砖混结构3480元/㎡、砖木结构3120元/㎡、泥木及其他297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不作安置。
《办法》第六条,财产户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按照砖混结构3480元/㎡、砖木结构3120元/㎡、泥木及其他297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十)明确财产户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补助费标准
《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1项,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财产户支付一次搬迁费。
《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2项,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财产户,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十一)明确了移民户公寓房安置结算托底标准
《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第4项,为保障移民有房居住,选择公寓房安置的,托底面积部分按基本价结算。基本户托底面积按140㎡计算;其他户第一类托底面积100㎡;其他户第二、三类托底面积依据户内可审批人口分别按100㎡、120㎡、140㎡认定。
常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0日